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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被工商部门责令删除霸王条款

文章来源:夏天的彩妆   我要投稿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临近“五一”婚庆高峰,很多消费者在拍摄婚纱照过程中遭遇不平等的“霸王条款”

制约。并对影楼发放行政指导通知书,令其删除或修改部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与此同时,工商部门召集

20余家影楼,要求影楼全面规范合同签约行为。

  “摄影作品著作权属于摄影公司”,“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预约定金概不退还”,“除非加选

付费,否则客人不得要求所定套系以外的小样照片和底片”……针对婚纱摄影企业自定合同中的一些“霸

王条款”及不规范行为,工商部门向影楼解释了有关格式条款不得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建议企业围绕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来修改相关拍摄合同条款。

  西长安街工商所负责人介绍,西单商业街是全市婚纱摄影聚集经营区,据统计,仅西单路口至西四路

口短短几公里的大街两侧,就聚集了20余家婚纱影楼。同行业经营者聚集加剧了同业竞争,经营者通过一

些不正当的经营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某些企业使用自己拟定的合同格式条款,

导致消费者投诉量增多。

  昨天,西城工商部门召集西单商业街主要的影楼,要求婚纱摄影套系外的收费商家须事先约定,并删

除“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摄影作品著作权属于摄影公司”等条款。此外,在辖区婚纱摄影服务行

业内,全面推行《北京市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工商点评

  影楼最集中的3条“霸王条款”

  1、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影楼

  工商部门认为,这一约定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第六项,属于排除“消费者依

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经营者扩大了自己的权利,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不诚信的。影楼为消

费者拍摄的婚纱摄影作品,属于接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

托人。现实中绝大多数消费者意识不到自己还有权通过合同与影楼约定照片的著作权归属。

  2、解释权归影楼

  北京*****有限公司西单分店在自己拟定的格式条款中注明,“本预订单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所有”,北京******有限公司在自己拟定的格式条款中注明“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工商部

门认定,上述约定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第四项,属于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

的权利”。

  3、指定交“定金”概不退

  工商部门介绍,“影楼不约而同地使用‘定金’而非‘订金’是有原因的。订金和定金在法律解释上

完全不同,交了订金能退,而交了定金违约后消费者无权要求返还。”因此,商家指定消费者交纳“定金

”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0条第三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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