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高生张某认为同学王某向学校告状,致自己受到学校处分,便持刀在学校操场将对方扎死。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因张某案发时未满18岁且构成自首,又积极赔偿,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起因
打架记过怀疑告密
张某是密云县职业学校的学生,与被害人王某是同学,二人事发时均为17岁。据张某供述,去年4月15日早晨7点多,他坐公交车去学校,在车上和同学互相攥手闹着玩,王某骂他,他便回了一句,王某打了他鼻子一拳。后来有人给其班主任打电话,张父和王某的母亲被叫到学校处理此事。张某被父亲带到医院看病之后,在地摊上花55元买了把刀,想捅王某。因考虑到自己6月份还要去当兵,不能有处分,张某就没想再找王某。
去年4月22日晚上,张某听父亲说学校要给他记过处分,给王某留校察看处分,他觉得是王某等人把事情弄砸了,又萌生了捅王某的想法。次日早上,他把刀装在裤兜里,在学校上操时,张某将刀攥在手里,去问王某是不是他向老师告的状。“王某说不知道,因为他刺激我,我当时就急了”。
事发
操场聊天刀刺同学
据该校老师回忆,学校得知张某和王某在公交车上因琐事打架的事情后,决定给二人处分。案发当天上午9点多,学校课间操期间,现场老师见张某走到王某身边,便问他在干什么。张某搂着王某的脖子说没事,二人说了几句话就出队列了。老师之后看到张某一只手搂住王某的脖子,另一只手做了挥舞的动作,好像在用拳头杵王某的肚子。老师们跑过去后才发现,张某手里拿着一把刀,正在扎王某。老师们将刀夺下后报警。王某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明,去年4月23日9点多,张某携带尖刀在学校操场与王某发生冲突,张某持尖刀划刺王某的脖子、右腹部等处数刀,致王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张某在他人报警后留现场等待,后被抓获归案。
审理
积极赔偿从轻处罚
审理期间,张某的家人对王家赔偿23万元,王家对张某表示谅解并撤回民事起诉。张某的辩护律师还指出,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减轻张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现无证据证明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并不能据此减轻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书还指出,张某法律意识淡薄,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和控制自己的情绪,加之平时家庭教育、疏导不足,导致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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