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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照丢失 可索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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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4年2月5日,是杨女士大婚的日子,为了纪念这个难忘的时光,杨女士精心挑选了伏尔加庄园作为外景地,又花费9999元特意从××影楼请来摄影师专门为自己和家人拍摄结婚纪念照。在拍摄1个月以后,杨女士想去取照片,却被影楼告知由于工作人员疏忽,照片全部丢失,且照片存档也已经被删除。

  杨女士很气愤,要求影楼退还费用,并给予赔偿。影楼表示,影楼工作人员已为杨女士及其家人提供了摄影服务,不同意退款及赔偿,同时称,杨女士的照片数量在500张左右,为表示对杨女士的愧疚,愿意按照市场价付给杨女士1500元作为补偿。后双方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影楼全额退还摄影费用9999元,同时,给予杨女士精神损失赔偿金5000元。

  庭审在线

  杨女士:影楼丢失了我的结婚照,现在我一张照片也没有,影楼应该给我退款。

  影楼方面:我们已经提供了摄影服务,关于丢失的照片,我们可以赔偿一部分金额,但是不能退款,因为化妆、服务、场地等已经发生的费用是退不了的。

  杨女士:我与影楼之间有合同,按照约定我付钱,影楼提供摄影和照片,现在影楼违约,理所应当退款。而且照片有纪念意义,我还要主张精神赔偿。

  影楼方面:丢失照片并未我们故意,照片可以再照,这并不构成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影楼因丢失照片,与杨女士之间加工承揽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够实现,故判令影楼返还杨女士摄影费9999元。同时,丢失的照片对于杨女士来说具有特别纪念意义,且丢失之后无法补回,故影楼应当补偿杨女士的精神损失,但杨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失费用过高,法院酌情判影楼给付1500元。

  律师评析

  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宋珊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影楼应杨女士要求为其摄影,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店家无法履行合同实际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故其应全额退还原告的摄影费用9999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这些照片对杨女士来说是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且丢失后无法修理或者重作,故作为侵权方的影楼应当赔偿杨女士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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