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新疆法制报记者孟根傲德 通讯员刘晓媛报道)“宝宝百日照记录了孩子的成长轨迹,很有纪念意义,你们弄丢了就该赔偿!”11月7日,乌鲁木齐市市民徐先生在法庭上说。
2013年9月,徐先生的妻子和父母带着宝宝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某影楼老板成先生处为孩子拍摄百日照,并支付了1398元。拍完照的一家人都在等待着宝宝的照片出炉,但过了8个月,却等来了影楼将宝宝百日照的照片和底片都丢失的消息。为此,徐先生起诉了这家影楼,并要求影楼返还拍摄款1398元,并赔偿大人的误工费381元、交通费12元及精神损失费8000元。
面对徐先生的索赔,影楼辩称,宝宝的百日照和底片丢失是因电脑硬盘损坏,不是故意行为。徐先生支付的1398元为宝宝满月、百天和周岁3个阶段拍照的费用,赔偿也应赔偿百天部分,同时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太高无法接受。
经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先生主张的赔偿拍摄款1398元为3个阶段费用,故影楼应返还徐先生拍摄款的三分之一,即466元;徐先生主张的3人拍摄百天照的误工费381元,因孩子的爷爷奶奶已退休,故对孩子母亲支付误工费127元即可;一家人陪同照相的交通费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随着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精神层面的需求也在提高,给孩子在特定日期拍摄艺术照不仅是父母表达对孩子的爱,也是记录孩子成长的永久纪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故影楼应向徐先生一家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但徐先生主张过高,法院酌情支持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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