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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装不同商标的商品并进行销售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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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装不同商标的商品并进行销售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2〕83号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将不同商标的商品作为零部件自行组装进行销售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皖知发〔20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查,上海群政实业有限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0487563号“”、第10487572“”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请示及所附材料,综合考虑涉案当事人在销售时已明示其销售的仅为“上岛”桌框、而电机为其他商标的组装麻将机,“上岛”桌框确为商标权利人生产,行业内存在根据消费者需求组装不同商标的桌框、桌腿、电机进行销售的商业惯例,宜认定当事人的组装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当事人在与商标权利人的许可经销合同终止后,仍旧在麻将桌的销售单据等上突出使用“”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为商标权利人许可的经销商,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5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装不同商标的商品并进行销售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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