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装不同商标的商品并进行销售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2〕83号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将不同商标的商品作为零部件自行组装进行销售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皖知发〔20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查,上海群政实业有限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0487563号“”、第10487572“”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请示及所附材料,综合考虑涉案当事人在销售时已明示其销售的仅为“上岛”桌框、而电机为其他商标的组装麻将机,“上岛”桌框确为商标权利人生产,行业内存在根据消费者需求组装不同商标的桌框、桌腿、电机进行销售的商业惯例,宜认定当事人的组装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当事人在与商标权利人的许可经销合同终止后,仍旧在麻将桌的销售单据等上突出使用“”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为商标权利人许可的经销商,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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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装不同商标的商品并进行销售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国知发保函字〔2023〕131 号
**成文日期**:2023-05-1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装不同商标的商品并进行销售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组装不同商标的商品并进行销售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苏知发〔2023〕36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将不同商标的商品组装在一起并对外销售,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此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