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品形状与他人同类商品注册商标图形一致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批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形状与他人同类商品注册商标图形一致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请示》(苏工商〔2007〕134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断商品形状与他人同类商品注册商标图形是否相同,应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商品形状与他人同类商品的注册商标图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则可认定两者构成相同商标。
此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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