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按目前“凡进必考”的公务员录用制度,在现实中,新录用公务员的入职“起步”职务基本已是“科员”。因为按《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基本报考条件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这意味着,依据《意见》规定的职级晋升条件,一个大专或本科毕业的新录用公务员,最多27年内即可“享受正科待遇”。而《意见》还规定,“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这意味着,若能获得“优秀”等次的考核,职级晋升年限还可以进一步缩短。
这样一种不囿于官位限制,并与“考核等次”密切挂钩的公务员职级晋升年限条件,显然非常有利于摆脱现行主要依赖职位、高度“官本位”化的狭窄公务员待遇晋升通道,打破长期以来基层公务员待遇晋升上“天花板”过低的限制,彻底避免不合理的公务员任职生态,并对公务员职业待遇的提升形成积极有效的激励。
不过,要想真正确保上述“职级晋升年限”积极激励作用的充分发挥——能将与“考核等次”挂钩真正落到实处,有效避免简单“熬资历、混年限”弊端发生,接下来,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完善配套,势必显得至关重要、不可或缺。
毋庸讳言,长期以来考核制度的不完善、流于形式,正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一大“短板”。如在考核标准上,现行公务员考核缺乏一个充分细化、可操作的考核评价依据。如《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德、能、勤、绩、廉”等考核指标的内涵界限,事实上均十分含糊笼统,很难充分具体细化操作。而在考核程序上,现行公务员考核又是一个“内部封闭化”特征明显的“自我考核、内部考核”,还没能充分确保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如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考核主要程序仅是,“在一定范围内自我述职——主管领导写评语——本机关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这正像此前媒体曾报道的,“参与评定的人,也都是被评人,大伙都以‘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友好姿态相互评定。
这种背景下,如果公务员考核制度不能进一步健全完善,难以确保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真实公共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水平相符,如明明并不“优秀”甚至“不称职”,却能在“你好我好大家好”下轻松获得“优秀”的考核,那么“任职年限与考核等次挂钩”的激励作用,势必很难真正发挥,乃至形同虚设,进而最终导致公务员职级晋升,沦为一种新的“大锅饭、平均主义”而非真正“奖勤罚懒、优胜劣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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