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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近似商标混淆公众影楼被判侵权并赔偿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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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个体业主李某使用与“龙摄影”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在其经营的两个门店字号中,被该商标所有人林某、使用人畅某以及兰州龙龙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不当竞争为由起诉至法院。昨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李某经营的影楼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李某的生产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遂判令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经兰州中院审理查明:林某系南昌龙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董事长,畅某系兰州瑞雅冲印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系甘肃省礼县龙摄影新人世界店及甘肃省西和县龙摄影新人世界影楼个体业主。2014年林某、畅某、兰州龙龙摄影服务有限公司意外发现,在陇南西和县和礼县有两家影楼以“龙摄影”的名义进行经营及宣传。据林某等人了解,陇南个体业主李某于2012年9月3日、2014年7月14日分别注册登记成立“西和县龙摄影新人世界影楼”和“礼县龙摄影新人世界店婚纱影楼”。对此,林某等人认为,李某侵犯了他们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一纸诉状,将李某起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李某在其经营过程中未经原告同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等从事婚纱摄影经营业务,被告的生产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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