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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婚庆公司擅自“晒”顾客照片,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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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告,以此为鉴!未经顾客允许,婚庆擅自在微博上发布顾客婚纱照、艺术照。法院:其主观目的是希望通过对原告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已侵犯了肖像权

判了!婚庆公司擅自“晒”顾客照片,侵犯肖像权……

       图文无关

       文章来源:安徽商报

       马鞍山一家婚庆会所,在未经顾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微博上发布了顾客的婚纱照、艺术照等,顾客发现后将该会所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使用其肖像权的费用。

       2月1日,记者获悉,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案例:发布顾客照片被起诉

       郭女士(化名)家住芜湖,1993年出生。她诉称,因为和爱人结婚需要,决定在某酒店办理婚礼仪式。

       2019年1月,马鞍山市雨山区阿俊婚庆会所与其签订了《婚礼策划服务合同》,为其提供婚礼策划服务。

       2019年5月18日,微博名为“阿俊私人定制婚礼会所”微博页面发布了郭女士的婚纱照、艺术照及生活照。

       “最近经过他人提醒,我才发现这些照片被用作广告,使用了一年多时间。”郭女士称,后因她向被告提出异议,被告于2020年9月删除了上述照片。

判了!婚庆公司擅自“晒”顾客照片,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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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女士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肖像权使用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2000元。

       判决:会所支付肖像使用费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被告将原告的照片在其微博发布供他人浏览,其主观目的是希望通过对原告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肖像权,法院对原告诉求被告赔礼道歉,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已删除原告的照片,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肖像使用费2000元。因被告发布的肖像不存在污损、丑化情况,法院对原告诉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据此,芜湖市弋江区法院作出判决,婚庆会所在其微博上发布向郭女士书面赔礼道歉书;婚庆会所支付郭女士肖像使用费2000元、公证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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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照片 顾客 婚庆公司 肖像权 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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