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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短视频“叙事套路”相似,构成抄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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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短视频平台千万粉丝博主A的短视频一经发布就引起热议,点赞数高达157万。然而,同一短视频平台博主B称上述视频“抄袭”了自己先前发布的短视频。B所在的MCN公司甲公司将A所在的MCN公司乙公司起诉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原告甲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视频与权利视频在作品的主题立意、故事主线等方面均有明显的相似之处。如剧情中恋爱前期,女主心甘情愿地为男主付出,男主也珍视女主的付出;恋爱后期,男主逐渐将女主的付出视为理所当然,甚至将女主越推越远。女主意识到这一切后,最终选择离开。被告乙公司辩称,两作品的剪辑手法、故事情节设置、配乐选择等方面均不同,且双方短视频内容中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和人物对话台词大多属于公共领域表达方式,或者已进入公众领域使用,属于“叙事套路”,不构成对权利视频的侵权。banxi版权登记


裁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前提在于权利人主张的作品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在短视频创作中,区分“思想”与“表达”是版权保护的核心问题之一。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本案中,通过对权利视频和被诉侵权视频进行抽象概括,两者的主题思想均为“男生在恋爱初期对女生付出真心,转变为恋爱后期的埋怨嫌弃,直至感情破裂无可挽回”,这属于思想而非表达,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较对象。版权登记  而对于短视频而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包括故事的推进、镜头的剪辑手法、配乐的选取搭配、场景的设计安排等。本案中,两个作品的多处具体情节虽然有相似之处,但相关情节均取自早先创作或者公有领域素材,不能作为权利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内容进行保护;此外的情节在内容、镜头转换及其在视频中分属的位置与作用均不相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版玺版权登记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经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版权加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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