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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华洛”影楼被判赔10万元 法院认定其侵犯商标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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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沈阳讯(记者 王文郁)辽宁沈阳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施华洛公司)与经营水晶闻名的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施华洛世奇),因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历经3年多的诉讼后终见分晓。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沈阳施华洛公司被判停止侵害驰名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含有“施华洛”字样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这起案例被列入沈阳市201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

  沈阳施华洛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7日,主要经营范围均为摄影服务、婚礼服务及用品出租。在沈阳市繁华的太原街和中街,其分别开两家“施华洛婚纱精品概念馆”,在经营场所、网站宣传中大量使用“SWAROV”“施崋落”“施华洛”文字;在店内摆放的相框、宣传图册、宣传卡等还有“SWAROVSKI”“施华洛世奇”文字使用。

  2011年10月9日,施华洛世奇委托代理人,对上述两处经营场所的店面外观、店内设计装潢、店内物品进行了现场拍照、公证,随后将沈阳施华洛公司起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施华洛世奇方面表示,原告的“SWAROVSKI”商标最早注册于1965年,且获得了国际商标注册。2009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0067号判决书认定“SWAROVSKI”、“施华洛世奇”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判决已生效。驰名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受中国《商标法》保护。

  施华洛世奇方面认为,沈阳施华洛公司将与施华洛世奇注册的驰名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施华洛世奇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侵害了施华洛世奇的商标权。且这种试图“搭便车”以及误导相关公众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沈阳施华洛公司要停止使用含有“施华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且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沈阳市中院在审理中认为,“SWAROVSKI”、“施华洛世奇”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虽然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不同,但被告的此种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权益,侵犯了原告对其“施华洛世奇”和“SWAROVSKI”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虽然在案件审理期间,沈阳施华洛公司将自己的字号变更为“苏菲施华洛”,但仍然存在误导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

  此案经沈阳市中院审理,认定沈阳施华洛公司实施了侵犯原告施华洛世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含有“施华洛”字样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判后被告提起上诉,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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