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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要退款反被倒打一耙

文章来源:亲爱的小北   我要投稿  

“我在影楼交了2000元定金。由于影楼违约,错过了原来约定拍摄的最佳时间。现在妻子怀孕3个多月,没法再去拍婚纱照。”昨天上午,义乌市民杨先生致电本报反映,他要求影楼全额退还定金。

今年4月29日,杨先生和妻子来到位于义乌世纪商城的一家影楼拍婚纱照。双方约定拍摄时间为5月29日、6月14日、6月18日三天,拍摄外景地选在千岛湖,内景选在绣湖公园,总费用5999元。按照影楼的要求,杨先生支付了2000元定金,而影楼却未开具发票。

5月28日,杨先生接到影楼来电,称“预约在5月29日的客人已满,外景拍摄要延期到6月14日”。杨先生同意了。谁知6月13日,影楼又来电,称“天气预报上说6月14日有大雨,阴雨天拍摄效果很差,只能延期到6月18日”。无奈之下,杨先生又同意了店家的安排。6月17日,杨先生再次接到影楼的电话,称“摄影师因事请假未回……”

三番五次被“放鸽子”,杨先生要求终止口头协议,全额退还2000元定金。影楼工作人员态度很强硬:“如果你没有按照定下的时间去拍婚纱照,就构成违约责任,不但要扣除定金,我们还要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明明是影楼违约在先,反而被倒打一耙,杨先生很不服气。

杨先生告诉记者,之所以要求退款,一方面是影楼不守信,另一方面是妻子已怀孕3个多月,实在经不起异地奔波之苦。昨天上午,记者联系了影楼的刘经理,对方称:“如果杨先生考虑妻子怀孕拍照不方便,那么等孩子出生后再来补拍。我们安排好的时间他不来拍,责任应由他承担,定金是不能退还的。”

随后,记者将情况反馈到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然而,影楼在收取定金时,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并开具发票,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影楼随意更改拍摄时间,已构成违约。因此,杨先生可以要求终止协议和退还定金。经过调解,影楼同意扣除500元的前期筹备拍摄成本,退还剩余的15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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